□記者計思佳通訊員吳可徵    
  閱讀提示|2014年6月21日,本報AⅡ02版《九旬老太將七旬兒子告上法庭》一文報道了95歲的莫老太,因七旬兒子不願盡贍養義務,將其告到法院一事。近日,記者從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莫老太的兒子尚未達到無力贍養的情形,應對他母親盡贍養義務,如被告不盡贍養義務,則每月向母親支付贍養費1500元。
  【糾紛】七旬兒子稱無力贍養九旬老母被告上法庭
  莫老太有張東、張春兩個兒子,張東有子女三人,張春有子女二人。今年年初,張東病逝,張東的三個子女認為現在該由他們的叔叔張春承擔起贍養老太的義務,但張春認為應由兩家共同出錢,將莫老太送到養老院,但莫老太拒絕。在社區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莫老太將二兒子告上了法庭。
  6月20日,此案在西工區光華路社區多位群眾的見證下公開審理。法庭上,張春稱,“以70歲年齡贍養90歲高齡老人,心有餘而力不足”,他請求依法由原告的五個孫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並且希望莫老太能同意到養老院養老。但張東子女認為,張春夫妻倆身體健康,有穩定的退休金,完全具備贍養莫老太的能力。
  【判決】七旬兒子應盡贍養義務尊重老人在家養老
  近日,西工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官認為莫老太現已喪失勞動能力,屬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人。現原告唯一的子女張春,每月支付200元不足以盡到贍養義務,莫老太有權要求其盡贍養義務。被告張春辯稱他無力贍養,但從他自身的收入、社保狀況、身體健康狀況、行動能力綜合考量,尚未達到無力贍養的情形,被告張春應對原告莫老太盡贍養義務。履行贍養義務以尊重被贍養人意願,方便生活,有利身心健康為原則;如被告不盡贍養義務,則每月向原告莫老太支付贍養費1500元。
  此案主審法官接受採訪時表示,對於贍養方式,法院判決時會從有利於老年人愉快度過晚年的角度出發。“這個案件中,法院最終沒有認同張春提出的將莫老太送到養老院,是考慮到這樣會對老人造成精神上的不愉快,不利於其安度晚年。”
  【專家】該案很典型具有教育意義
  庭審當天,光華路社區工作人員介紹說,隨著中國人壽命的延長,以後“老兒子”照顧“老母親”的現象會更加普遍。該社區年過半百的老人已占社區總人口的52%,養老問題是社區群眾普遍關註的社會問題,已不只是家事兒。“這個案件很典型,將法庭開到社區,讓群眾來旁聽,很有教育意義。”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原標題:七旬兒子有贍養能力需盡贍養義務)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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