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媽和王大爺是半路夫妻,兩人相互扶持風雨同舟走過了20載。王大爺撒手而去後,劉大媽強忍悲痛料理完後事HI-Q褐藻糖膠,可是,萬萬沒有想到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她更受打擊。
  劉大媽在整理材料時發現,她和王大爺買的一套單位福利房竟然在王大爺的親生兒子花店名下。趕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後發現,王大爺在去世前兩個月竟將房子過戶給了他的兒子。劉大媽感到實在難以接受。這套50平方米的房子,是她和王大爺結婚之後買的,雖然房子在王大爺名下也一直由其親生兒子居住,但是這房子應當屬於夫妻財產,怎麼能不經過自己同意擅自過戶給他兒子呢?
  劉大媽隨後便找到繼子要求他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繼子拿出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說房子是餐飲設備父親賣給自己的。劉大媽看著這份買賣協議更是莫名其妙,先不論這房子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就是單說自己作為房屋的共有人,對房子的買賣竟然也毫不知情,這顯然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雙方爭執不下,劉大媽一氣之下將繼子訴至法院。
  繼子答辯稱:從父親買房到現在,房子都一直由自己居住,父親把房子賣給自己是合情合理的。在他看來,父親是房產的合法權利人,其處分行為應當合法有效,自己屬於善意取得。劉大媽認為價值一百多萬的房子,最後只賣了不到一半的價格,明顯是不合情理的。對此,繼子辯解說,房子是父親賣給自己的,按照買的價格也沒有什麼不合理固態硬碟原理的地方。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大媽與王大爺1991年結婚,2001年購買本案系爭房屋,該房屋為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預防癌症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王大爺未經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該行為屬無效。且王大爺的兒子以明顯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買受該住房的行為並非善意,侵犯了劉大媽的合法利益,法院最終判決王大爺和他兒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楊波(文中人名皆為化名,本文由CCTV12法律講堂供稿)  (原標題:繼子爭房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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